中国古代纳妾制度:妻为何叫娶妾为何叫纳
在古代中国,纳妾现象源远流长,其历史可追溯至殷周时期,随着阶级名分制的逐渐规范和严格,妾的奴属地位在夫妻关系中愈发固化。
一、妾室的发展
妾室,又被称为“侧室”、“小妻”、“姨太太”、“如夫人”等,是基于某种类似婚姻契约的关系而形成,是正妻之外具有类似婚姻关系的女性。古代中国的纳妾制度起源很早,随着原始社会的夫权制的出现而产生。例如,在大汶口文化时期(前4300——前2500年),就已出现丈夫与妻妾合葬的现象。
在封建时代,纳妾现象不仅体现在帝王宫廷,也广泛存在于民间。如《金瓶梅》中的潘金莲、李瓶儿等都是小妾。除了刚正不阿的包拯在年过花甲时也曾纳妾之外,大诗人李白也是一夫多妻制度的“执行者”。据考证,李白不仅娶妻四次,小妾更是难以计数。李白的诗句中也充分表现过这一点。纳妾并非所有人的权利,只有富裕人家和官宦人家才能有此行为,贫苦百姓因生活艰难,无力娶妻,更不用说纳妾了。
二、纳妾的等级制度
在明代,法律明文规定,男子年满40而无后嗣者得纳妾。这是因为中国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训影响,娶小老婆是为了延续香火。即便在可以纳妾的人中间,也有明显的等级之分。如西晋规定,王公一级可置妾八人,郡一级的公侯可置妾六人,而一品、二品官员只能置妾四人。唐朝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妾都是国家承认的,有一定的名分名号和特权。
三、妻与妾的地位差异
在封建社会中,妻与妾的地位有着天壤之别。看过《红楼梦》的人都知道,在贾府这样的官员府第中,有着等级森严的妻妾制度。妻子可以当家作主,料理财政,而妾室只是主人泄欲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妻子尊称为夫人,而妾室只能呼之为姨娘。在府中,妻子是主子,而姨娘只能算半个主子,因为姨娘在夫人面前是奴才,只有在奴才面前才算主子。妻与妾的地位差异不仅体现在数量上,更体现在质量上。
古代中国的纳妾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男权思想。虽然纳妾现象广泛存在,但并不是所有人的权利,只有富裕人家和官宦人家才能有此行为。妻与妾的地位差异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价值观和人权观念。中国古代的妻妾制度,堪称社会现象中的独特景观。自母系氏族逐渐消退后,这种制度便开始悄然萌芽。以现代人的视角来看,这一制度似乎显得过于冷酷无情,因为它将“阶级”的概念引入了家庭、引入了亲密关系之中,硬生生地将血脉相连的亲人划分为压迫与被压迫的两个阶层。尽管如此,中国古代的先哲们却对这种制度提出了质疑与挑战。早在《易经》中,就有关于人性平等的主张,然而这些声音往往被享乐主义与独裁专制的浪潮所淹没。
实际上,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说法并不准确。真正的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在古代社会,特别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媵制”尤为盛行。这是一种只有部落首领或贵族才能享用的特殊婚姻制度。在迎娶正妻时,女方的家族还会陪嫁一些女性,这些陪嫁的女性被称为媵妾。
随着历史的演进,正式的“妾”角色开始出现。她们在家庭中承担着生育子女的责任,但待遇却远远不及正妻。究其原因,最初是因为妾往往来自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甚至有时是战败方作为礼品奉献的。在古代的文献中,“娶妻”与“纳妾”有着明显的区别。如《谷梁传》中明确指出妾无法扶正为妻,即便正妻离世,拥有众多妾的男子仍被视为无妻的鳏夫,必须另行明媒正娶。
到了唐宋时期,妾的地位更是被严格规定在法律中。据《唐律疏议》,妾被视为贱流,可以买卖。若将妾提升为妻,则触犯法律,需服刑一年半。古代文献《汇苑》也明确指出妾与丈夫的关系仅限于交接之用,她们虽能与丈夫亲近,却没有妻子的身份和地位。《礼记》更是将妾视为一种购买的物品,即使她与丈夫同床共枕、生育子女。这种对妾的歧视和压迫充分体现了古代社会中女性所遭受的不公和压迫。这一制度反映了古代社会的阶级观念、男性主导的思想以及对于女性的歧视和压迫。这一独特的妻妾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与文化的一部分,对于我们理解古代社会的家庭结构、人际关系以及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