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招”解雇“不讨喜”员工被判赔18万元

考古发现 2025-07-01 10:17www.178767.com考古发现

本报讯(记者王伟,通讯员顾霞)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解雇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件的起因是某模具公司对一位名叫郑某的员工因不满其公开表达诉求而采取孤立措施,并在工位安装摄像头监控其行为,最终解雇该员工。员工郑某对此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8万余元。经过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员工的诉求。

郑某自2008年起在模具公司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郑某曾多次通过内部邮件和公开网站对公司提出异议和投诉。公司因不满郑某的公开言论,对其采取孤立措施,并在工位安装摄像头监控其举动。根据摄像头的录像,公司以其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发出两次警告并最终解除劳动合同。

郑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雇,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模具公司支付赔偿金。对仲裁结果不满的郑某,随后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金额达18万余元。

模具公司辩称,郑某在职期间常有不满情绪,并在公开场合发表对公司不利的言论,挑战公司管理权威。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其办公环境和座位是常规操作。而郑某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经两次严重警告后仍不改正,因此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因此法律对此有严格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权益。在本案中,视频材料和投诉记录显示,郑某的表达诉求方式正当,公司认为郑某不服从管理的依据不足。郑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属于滥用权利,缺乏合理依据,构成违法解雇。

最终,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决模具公司向郑某支付赔偿金181613元。模具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上一篇:汶川地震震中-居民淡定吃烧烤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 2016-2025 www.178767.com 奇事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