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的变法为何失败 是新法弊端太多吗

考古发现 2025-07-09 09:28www.178767.com考古发现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作为北宋时期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于熙宁二年(年)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实施。它的出现,旨在改善旧有常平仓制度的呆板操作,灵活地运用常平仓和广惠仓的储粮,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和城市手工业者,以此缓和民间高利贷的盘剥现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从而改善北宋的“积贫”状况。

青苗法的起源,可追溯到唐朝中后叶。当时,唐朝中央政权受到各路藩镇的分割,财政困境使得青苗法应运而生。与唐朝的青苗法相比,北宋时期的青苗法除了创收之外,还兼具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和赈济民户的目的。王安石的推行方式却未能如愿便民利民,反而成为一项扰民乱政之举。

尽管朝廷明文规定取息两分,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许多地方取息率高达三分甚至更多。司马光为陕西路青苗钱算过一笔账,农民得到的青苗钱需要用新好小麦来偿还,利息接近一倍。这无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在青苗法的推行过程中,官吏们无视规定,强制摊派给百姓。虽然王安石在制定青苗法时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州县官吏为了捞取好处,不顾民户贫富,强制抑配与之。这使得民间怨声载道,认为这一政策不便民。

新法的推行过程成为了地方官吏从中捞取好处、雁过拔毛的机会。农民向官府贷款需要经历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成为关卡,官吏在其中设门槛捞取“好处费”,这使得官府的利息甚至比私人高利贷还要高。官吏在收督之际还有额外的乞取之资。农民在还息之外,还有许多额外的破费,使得他们更加难以承受。

官府的逼债手段比民间放高利贷者更为严酷。农民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官吏们会使用鞭笞等严酷手段。苏轼曾对此表示不满,并作诗讽刺。

由于青苗法在推行过程中受到官吏个人意愿、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给民户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并未能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最终,青苗法在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后被废止。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项好的政策并不一定能够在实践中取得预期的效果,其推行过程需要考虑到各种复杂因素和实际情况。青苗法的失败教训,为我们今天的社会政策制定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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